院各部门:

为加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本级公费医疗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更好地服务于职工就医和身体健康需求,根据相关办法,结合院本级实际,修订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经2021年第七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本级(以下简称“院本级”)公费医疗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更好地服务于职工就医和身体健康需求,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1989〕第138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及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海劳社医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本级公费医疗人员范围:院本级在编的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含高诊及96后高诊人员)。

第二章  医疗医院

第三条 可就诊医院范围:

(一)合同医院:林科院卫生所、海淀医院。

(二)定点医院:西苑医院、北医三院、协和医院、北大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大国际医院、安贞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

(三)其他医院: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的公立医院(具体包括三级甲等、三级、二级甲等、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凡在非公立医院、诊所、药堂、药店及疗养、养老机构就诊治疗、开药及住院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已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人员可另外选择一所公立医院作为合同医院。

(五)发生急症可就近选择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国内休假、探亲、因公出差患急症人员允许在当地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急诊就诊医院视同合同医院。

(六)退休职工除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允许在可就诊医院范围内另外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合同医院。林科院卫生所可替换为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两者不可重复报销。居住地在京外的退休人员可选择当地两所公立医院作为合同医院(需院老干部中心开具外出居留证明)。退休人员如需变更以上医院应向计财处提出申请,经北京市海淀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医疗用药

第四条 院本级公费医疗人员用药,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门诊开药量按照医保规定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用药不得超过一周量;病休一周以上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慢性病患者,用药最多不超过一个月量;对某些因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导致行动不便者用药不超过一月量;中药汤剂最多不得超过十四剂。

第四章  医疗费用

第五条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一)离休及医疗照顾人员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扣除应自付费用后单位报销100%。

(二)在编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扣除应自付费用后,门诊费用支出合同医院单位报销90%,定点医院单位报销80%,其他医院单位报销70%;住院费用支出合同医院单位报销95%,定点医院单位报销85%,其他医院单位报销75%。因病情需要由合同医院转至定点医院就医,须由合同医院(海淀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可按照合同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三)属于急诊范围(具体包括急性外伤,急性腹痛,突发性高热,各类休克,各类出血,心、肺、脑、肝、肾功能衰竭或多脏器功能衰竭,昏迷、抽搐、呕吐,中毒、中暑、淹溺、触电,急性过敏,其他急性病症)发生的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扣除应自付费用后单位报销90%,仅限本次急诊费用。

第六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注明个人全自付药品和全自付诊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注明个人有自付费用,除离休人员及医疗照顾人员外,其他人员有自付的药品费用个人负担10%,有自付的检查费用个人负担8%;材料费单项超过500元由个人负担30%。

第七条 林科院卫生所发生的中草药以及针灸、按摩等治疗费支出在限额内报销,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人均2000元/年,离退休职工不得超过人均3000元/年。

第八条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住院床位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低于50元的按照实际费用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负担。

第九条 医事服务费报销范围标准:

(一)北京市医事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项目名称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
医事服务费 报销金额 自付金额 医事服务费 报销金额 自付金额 医事服务费 报销金额 自付金额
普通门诊 50 40 10 30 28 2 20 19 1
副主任医师 60 20 50
20 40
20
主任医师 80 40 70 40 60 40
知名专家 100 60 90
60 80 60
急诊 70 60 10 50 48 2 40 39 1
住院 100 按比例报销 60 按比例报销 50 按比例报销


(二)特需门诊医事服务费为全自付,单位不予报销。

第五章  医疗费报销

第十条 在职职工按照1000元/人标准预发年度药费周转金,医疗费用扣除周转金费用后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住院可用支票结算,住院借支票流程: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签字。

(二)借款金额为1万元及以下由计财处领导审批签字。

(三)借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由计财处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分管计财处院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二条 报销医药费需持有发票、处方或收费明细;急诊需出具急诊诊断证明、急诊发票、急诊处方或收费明细;住院需出具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医药费报销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办理,患重病或者行动不便人员可由他人代办。所报销费用无特殊情况一律汇至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每月16日报销、离退休人员每月20日报销(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对于居住地较远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不按照规定日期报销,采取“随时报销”模式。所有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最晚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报销,过期不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院本级公费医疗人员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待遇。报销范围为北京市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报销结算后门诊费用(特需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报销金额上限为每位子女700元/年,单职工报销比例为50%,双职工报销比例为70%。

第十五条 享受院本级公费医疗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如果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发生弄虚作假、骗取或者造成公费医疗资源损失的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科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