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林业知识产权,不可低估的“绿色力量”
时间:2014-12-03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诞生30周年。1984年3月12日,即植树节的这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诞生,至今已先后三次修正。
  知识产权是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多种场合、多次会议上提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就在今年11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就部署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助力创新创业、升级“中国制造”。并强调,要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作为基础性传统性行业——林业,其知识产权在促进林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过程中同样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国家林业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我院科信所副所长王忠明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说:“知识产权可反映一个领域的科技创新程度,某项知识产权的出现甚至可以改变某一行业的发展轨迹。林业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其知识产权能产生的驱动力不仅能在个体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身上得以体现,更能在国家宏观发展层面得以印证。林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对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从无到有


  王忠明介绍,林业知识产权包含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林业专利、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版权、林业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等内容,覆盖林业的各个领域。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等于拥有了制度化的手段,拥有了制度化手段就可确保技术的开发投资,从而获得商业回报。
  资料显示,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林务局就有了专利申请,其林业专利申请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位置。我国林业专利申请起步较晚。以我院为例,20世纪90年代,我院年均专利数量尚不超过10件,这一情况直至2008年才得以改变。是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十一五”期间,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和油茶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初步建成林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启动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开展林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林业知识产权宣教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升了林业知识产权统筹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2013年,印发了《全国林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
   林业知识产权数量上从无到有,同时,已成为林业科研和技术创新的思维方式。
    “林业知识产权不但可以分析我国林业技术的优势与劣势,以及动态跟踪国内外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而且还可在把握世界林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层面上,找准技术创新的突破口,让我国林业科研更具方向性,最终取得整体性赶超。”王忠明说。王忠明建议,在林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布局发展上,我国林业科研机构应该加大研发力度。
   

难以忘记的惨痛教训


       某项知识产权的出现足以改变行业的格局。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的道路中,有着难以忘记的惨痛教训,“337立案调查”尤其让人记忆犹新。
       2005年7月,尤尼林国际集团下属的两家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诉讼,以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规定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包括我国18家企业在内的30家木地板生产和销售企业发起针对相关专利的“337立案调查”。
  尤尼林的起诉针对的是木地板锁扣技术专利,即木地板拼接技术——利用凸出的榫头和下凹的榫槽上的锁扣结构产生的紧锁力来实现地板铺装的紧密拼接,以避免产生离缝和高低差等质量问题。王忠明说:“这项技术在能工巧匠颇多的我国,早在古代就已应用。但没有申请任何专利,因此再早的发现也是无用。”
  “337立案调查”以30家木地板企业的败诉而告终,这对我国木地板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严重影响。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我国木地板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涉及锁扣的地板,若想继续出口则需要缴纳相应的专利许可费。放弃美国市场就等于影响了我国木地板产业的国际化进程,继续进军国际市场则需要将一部分利润“拱手送出”,每平方米地板缴纳的专利许可费比生产企业的利润还要高。王忠明说:“这将中国地板产业推向了两难境地,给中国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上了最沉重的一课。”
    时至今日,在木地板行业提起“337调查”仍是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忘记的痛楚,而更多的林业生产经营者也越来越明白,只有掌握了核心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才能占据市场和利益的制高点。
   

多数专利仍为无形资产


   2013年,王忠明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在他看来,这不仅是他个人的荣誉,是中国林科院的荣誉,更是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的象征。2010年,由他组织并建成的林业知识产权公众信息服务平台,不但整理汇总了国内外大量涉林知识产权,更因为当今所处的大数据时代,林业知识产权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又有了特殊的意义:科学数据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意义重大,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实时、动态监测与分析来解决问题,已经不是科学家的专有才能,更多的人可以基于数据来思考、设计和实施研究。因此,基于数据、开放的信息平台成了人们了解林业知识产权,推动林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窗口。
   除此之外,我国的林业知识产权也正经历着数量和质量的双重突破。据《2013年中国林业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达1261件,授权量为658件;林业相关专利公开量为154,315件,发明专利73,531件。林业知识产权正在悄无声息地为林业发展开辟新的路径。
    专利最大的价值在于应用。然而,我国目前多数专利仍为无形资产,尚未通过市场转化为经济财富。“尽管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已有相当的数量,林业专利申请也有很大比重,但林业专利的转化应用水平却不高。”王忠明说。
    《全国林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指出,林业知识产权质量还有待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较弱,创造与运用存在“两张皮”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林业知识产权转化率较低?在王忠明看来,“林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林业自身的生产周期特性有关。以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为例,选育一个林木新品种需要10多年,申请人提出申请仅是开始,此后要经过测试体系的测试和专家的多次审核,才会颁布授权公告。生态公益性植物新品种,其生态价值高、市场价值低,难以转化应用。”  
  有专家曾表示,应该从两个角度去看待技术专利的价值,即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技术专利经过转化等环节可以形成产品,推向市场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一定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技术专利,其市场价值有时却得不到有效的体现。
  对于理性看待专利的双重价值,王忠明表示认同:“知识产权既有实用性也有前瞻性,这与申请主体的性质有关。一般来说,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申请更注重实用性,专利的市场化也更容易;而科研机构因为承担着国家的科研任务,申请的专利多处在科技的前沿,完成商用化则需要一定时间。”
    近些年,不少林业企业已成为林业知识产权的申报主体。在第三批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中,林业企业在20家试点单位中已占半数,这势必有利于促进林业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应用。
    王忠明曾对世界林业专利技术做过研究分析,他说,在林业专利技术领域,我国在林业生物质能源和竹藤产业领域占有领先地位。特别是竹藤产业,在国际市场尚未形成技术垄断,我国应将应用型技术研发重心由科研机构转向企业,将科研成果直接转化为市场需要的产品。王忠明建议:“专利有时间性和地域性限制,在世界林业专利技术文献中已有数十万件专利已过保护期,成为公用技术,利用这些失效的专利可降低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本。企业应动态跟踪和关注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国内外专利的法律状态,重点防范已授权专利,严密关注已公开专利,积极利用失效专利,从而有效地达到商业化。”(王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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