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科技开发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5-02-12 来源:产业处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科产字〔1998〕103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在科技开发和产业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学习典范,加速我院科技开发和产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院、所(中心)主办或控股合办的科技开发和多种经营型经济实体及下属独立单位。

二、先进工作者:

1.院、所(中心)主办、合办的科技开发型经济实体的正式或兼职工作人员;

2.院、所(中心)的科技开发管理人员。

第三条: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可评为先进集体:

一、连续三年完成年度开发、生产、销售、利润与上缴计划,并达到下列经济指标:营业收入总额300万元/年以上;所得税前利润总额40万元/年以上;企业全员人均净上交0.4万元/年以上。

二、连续三年完成年度开发、生产、销售、利润与上缴计划,并达到下列经济指标:企业全员人均营业收入15万元/年以上;人均所得税前利润2万元/年以上;人均净上交0.4万元/年以上。

三、连续三年完成年度开发、生产、销售、利润与上缴计划,并达到下列经济指标:出口创汇20万美元/年以上;所得税前利润20万元;企业全员人均净上交0.4万元/年以上。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评为先进工作者:

一、组织经济实体连续三年完成开发、生产、销售、利润与上缴计划的经济实体负责人。同时所在经济实体达到下列经济指标:营业收入总额200万元/年以上,所得税前利润30万元/年以上,企业全员人均净上交0.5万元/年以上;或企业全员人均营业收入20万元/年以上,所得税前利润3万元/年以上,人均净上交0.5万元/年以上。

二、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适销的科技开发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年营业额连续三年超过30万元,所得税前利润超过6万元。

三、积极开拓市场者,年营业额增加25万元以上,并且所得税前利润增加5万元以上者;

四、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经济实体增加利润或减少亏损5万元以上,起重要作用者;五、在院、所(中心)科技开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对科技开发工作有明显推动作用者。

第四条 院科技开发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每年度评选一次。由院各所、中心、公司和职能部门根据评选条件,逐级评选推荐,报院审批。

第五条 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填报申报表,上报典型事迹介绍材料和报税务部门的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经济效益以相应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第六条 院科技开发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依据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和被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及有关财务报表和经济效益审计意见,进行评审,最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 凡获“院科技开发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以及先进集体,由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将先进事迹材料存入档案。

第八条 获奖者若被发现有违法经营或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获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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