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15-03-30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使档案更好地为科研、开发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工作是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院科研、开发、管理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维护院所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院办公室负责对全院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全院性和关键性问题。院办公室设立院档案室,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院部机关全部档案的管理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为院部机关及全院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对院部机关各部门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和院各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制(修)订中国林科院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档案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五、部署、检查、指导全院各所、中心档案的收集、归档、开发利用及档案数字化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要明确一位所、中心领导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 各所、中心必须设立综合档案储藏室,并保证相应经费,至少设置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处、室做好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专(兼)职档案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重视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中(包括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各单位在科研、开发和决策与管理工作及其它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由档案员立卷、归档或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后送院档案室。

第八条 凡省部级以上领导到院各直属单位视察工作时所形成的声像(录音、录像)档案,照片档案,除在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妥善保存之外,同时应向院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完整的声像、照片档案。

第九条 院领导与中外人士会谈(座谈)所形成的谈话记录,以院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备忘录等文件材料,一律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翌年进行立卷归档,并移交院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并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自觉拥护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院、所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和构成犯罪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院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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