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15-03-31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工作国家标准和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将《中国林科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修订。

二、院机关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三种。

三、确定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永久: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党、政、科研管理和开发等各项工作中需要长期利用的档案均需永久保管。

主要包括: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机构演变、人事任免、决议、决定,会议的重要文件,重要的请示、报告、统计年报、名册等;上级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需贯彻执行或长远查考的重要文件,如指示、命令、批复等;院属各单位报送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

(二)30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档案。

主要包括: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和上级机关下发的,有关单位报送的比较重要的文件材料。

(三)10年: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档案。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一般事务性文件材料。

四、本表所列条款是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结合机构列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立卷部门对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不受机构变动的影响;未列尽之处,各单位可参照本表的有关条款进行立卷归档,确定保管期限。

五、综上所涉及到的所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完整保存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式两种的档案。

六、本规定及其《中国林科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中国林科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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