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加强对各单位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全院各项建设正常、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事项
(一)请示事项
1.重大科研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在实施和验收过程中需调整计划的。
2.中层(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任命及调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科技人员竞聘院外单位岗位及调出。
3.对外投资及所属企业股权改制。
4.对大宗土地、房产等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开发,签订超过主要领导聘任期合同。
5.与各级政府、企业单位签订长期共建、全面科技合作协议。
6.需要请示的其它事项。
(二)报告事项
1.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院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
3.影响大局工作的苗头性、倾向性事件。
4.实名举报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5.重大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经济和劳务纠纷,刑事、经济案件,林地资源纠纷,重大火灾,生产或交通造成人员伤亡,主要工程及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损坏,有组织的上访或非法集会。
6.重大科研进展情况。
7.国家林业局副局级及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到本单位视察情况。
8.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三)备案事项
1.各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决算。
2.领导班子分工调整及中层干部(科级)的任免。
3.重大危险源种类、监控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监管责任人等。
4.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程序
1.各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和备案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批办,请示事项承办处室应在二周内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院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需视情况分别召开院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分党组会议、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除特殊情况外,院审批意见应在四周内回复。
2.备案事项主要由院职能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上
级要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在两周内答复上报单位。
3.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由单位领导电话报告分管院领导及院党政主要领导,并在24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未能及时报送全面、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再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三、职责要求
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责任人。
2.对于影响全院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因本单位原因未及时(如实)上报或未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3.上级负责人对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需要请示或集体研究的,要及时处理。因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经办人)责任。
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由院办公室负责汇总督办,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四、检查与督促
1.院办公室负责主要事项的督办,对办理不力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2.党群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研究审定。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非法人机构、后勤中心、老干部中心及院属各公司参照研究所(中心)执行。
4.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