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5-03-31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科研学术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工作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科技管理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所、中心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和各所(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受院长委托对院发展规划、学科设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奖励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提出建议。

1.提请审议院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及其它相关科研规划;

2.对提请审议的重大科研项目进行咨询、评议和推荐;

3.主持必要的院级学术研讨会及重点学术活动;

4.对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咨询;

5.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评议 相关学术争议问题;

6.讨论和审议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7.指导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21-30人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数应占95%以上。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秘书长由科技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原则上按各单位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分配名额。

第十三条 委员一般应在60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中产生。

第十四条 两院院士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十六条 院长可根据学科的需要,提出增补委员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增补。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2.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3. 对我院的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完成院长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4.接受学术申诉,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讨论、评审、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师生有关事项时,采取委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依据年度工作情况增减。会议经费由院科技管理处提出预算纳入院年度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原2005年7月11日印发的《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科技字〔2005〕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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