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培训班管理办法
时间:2016-05-30 来源:院办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林科院培训班管理,更好地服务林业科研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国林科院年度培训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培训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各类培训班。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完善培训计划生成机制。主办单位(部门)应当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准确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性化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上年度10月底前报院人教处审核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或有重大调整的,报院人教处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召开。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主办单位(部门)承担,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现场考察与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费结算报销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培训班应当按院年度培训计划的教学安排进行授课,原则上不得更改教学内容和学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举办的,主办单位(部门)应当提前向院人教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部门)和承办单位(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等要求,加强对学员的入学管理、学习管理、纪律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确保学员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原则上在各单位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培训费由召开单位(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部门)应当对培训班教学情况及培训期间的就餐、住宿、上课、用车等方面规范化操作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院人教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培训班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所、中心,院各部门举办其它培训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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