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107科技字(2019)107号关于印发《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06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字〔2019107


关于印发《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重大科技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中心,院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学科资源整合,鼓励我院重大科技成果集成,培育更高级别的奖项。《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奖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字〔2016〕114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19116日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研体制改革,激发全院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积极推动林业和草原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围绕贯彻落实《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林发〔2019〕22号)、《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关于赋予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实施意见》(科技字〔2019〕3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院科技人员集成组装重大成果,培育更高级别的奖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奖(以下简称“院重大科技成果奖”)面向全院各所、中心和院各部门。

第三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奖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四个类别。

第四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奖励办”)挂靠院科技管理处,负责院重大科技成果奖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院重大科技成果奖授予各所、中心和院各部门在林业科研领域的科学理论、技术发明与开发、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自然科学类。授予在林业科学研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突出科学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技术发明类。授予在林业工程建设、设备和技术改造中,运用科学知识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进行发明创造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三)技术开发类。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四)社会公益类。授予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推荐成果的科学技术难度和水平、对林业科技进步和林业建设的推动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大小来评选。

(一)自然科学类。在林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或突破性研究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林业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技术发明类。所发明的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林业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技术开发类。对林业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林业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四)社会公益类。对林业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林业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林业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启动时间为每年的八月,由各所、中心和院各部门进行推荐。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推荐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按要求进行推荐。

第九条 推荐的成果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评价证明、成果应用证明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批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能体现成果水平的证明材料。

(二)已经在国家林业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备案的成果。

第十条 凡存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被推荐参加我院重大科技成果奖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建立我院重大科技成果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根据候选项目所属学科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函评、会议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院奖励办对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专家函评。每个候选项目的评审专家为3-5人,评审专家按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交函审结果。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根据候选项目的学科特点,聘请不少于11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函评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授予一次院重大科技成果奖。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获奖项目,向全院公示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审定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奖励办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一条 院奖励办收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反映的有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二条为与国家奖申报推荐相衔接提升奖项质量,发挥激励机制,决定每年院奖奖项不超过2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二十三条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给与每个获奖项目组奖励经费20万元用于后续开展成果整合凝练和宣传推广,以进一步提升冲击国家奖的实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吞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追回奖金,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5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技奖励办法》(科技字〔2016〕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科技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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