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领导干部队伍,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干部谈话、诫勉和函询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和函询应当从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立足培养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督促干部及时有效地纠正廉政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防范和遏制干部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林科院副处级以上院管党员领导干部和院属公司负责人。
第二章 谈 话
第四条 实行谈话了解情况制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与各所(中心),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该单位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落实院分党组相关决策部署的情况,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谈话了解情况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的方式之一。
第五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在任职文件下发前,由有关领导对新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其中,各所(中心)和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党组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和分管的院领导、院人事教育处负责人与新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其它院管副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院属公司负责人由分管的院领导和院人事教育处负责人谈话。
第六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通知任职决定,说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肯定党员领导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其自身存在的缺点、不足和需要提高改进的地方,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其肩负的职责,听取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和想法。
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对组织决定及个人廉政建设表明态度。
第三章 诫 勉
第七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院分党组、分党组纪检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告诫提醒,批评帮助,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认识问题、找准根源、认真整改,避免发生严重问题。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分党组决策部署不力;
(二)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已经或可能会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方面发现有苗头性问题,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行为;
(七)年度考核在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在干部考察中群众反映较大;
(八)有其他需要提醒、告诫或要由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指出已发现被谈话人存在的上述八条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诫勉要求;
(四)被谈话人应对诫勉谈话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 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诫勉谈话问题的,由党群工作部会同院人事教育处提出实施办法,向院分党组书记、常务副书记、院纪检组组长和分管的院领导汇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所(中心)和院部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分党组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和分管的院领导谈话,党群工作部、院人事教育处相关同志参加;其他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院属公司负责人由分管的院领导谈话,党群工作部、院人事教育处相关同志和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由党群工作部有关人员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名后,形成谈话纪要。谈话纪要需报院分党组书记、常务副书记、院纪检组组长和分管的院领导审阅。谈话材料由党群工作部和院人事教育处分别保存,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函 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函询是指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解,并要求本人在一定期限内如实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群工作部会同院人事教育处向院分党组书记、常务副书记、院纪检组组长和分管的院领导汇报,待上述领导审定批示后,与被函询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沟通,在所在单位配合下完成。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收到函询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通知后,无法清楚解释函询问题或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进入诫勉谈话程序或转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函询问题可以解释清楚的,函询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函询通知和函询回复材料均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党群工作部和院人事教育处分别保存。
第五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函询),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地回答组织提出的问题,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必要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诫勉谈话(函询)后,党群工作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和监督检查职责,注意了解其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院分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做出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对不配合组织核实问题、澄清事实的,故意歪曲事实、欺骗组织的,或者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诫勉谈话(函询)人的陈述或申述,对所反映的问题,应给予解释、说明、澄清的机会,被诫勉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组织确定的诫勉谈话(函询)对象、内容以及被诫勉谈话(函询)人的陈述、回复情况要严格保密。严禁向被诫勉谈话(函询)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林科院院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处商党群工作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