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