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林产品国际贸易与“狼共舞”
时间:2010-02-02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编者按

  目前,美方已决定将原定于2009年10月实施的《雷斯法案》第三阶段、2010年4月实施的第四阶段全部推迟到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涉及产品包括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浆与纸、木家具等。尽管美方农业部长在第20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表示,雷斯法案不会给中方企业和出口商带来过多负担,但《雷斯法案》修正案相关条款隐藏的“地雷”,对中国林产品出口企业仍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报刊登中国林科院李剑泉博士的对策分析文章,可以让已经或准备开展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中国企业对该法案有所了解,以免触“雷”伤及自身。


  《中国绿色时报》2010年02月02日讯 (中国林科院科信所专家李剑泉)美国是中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最主要伙伴之一,2006年、2007年中国对美出口贸易额分别占31.0%和28.6%,分别是日本的2.3倍和2.5倍。但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相关条文却隐藏着“地雷”和风险,中国林产品经营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熟悉规则增强应对力


  《雷斯法案》2008年修正案在全球植物及其制成品贸易方面,将关注点聚焦在植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取得和贸易上,认可并支持其他(美国以外的)国家在管理本国自然资源中所作的努力,特别强调在植物的获取、采伐、占有、运输或出口环节,如果某企业或个人违反世界任何一国或美国各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其贸易方面的法律,都将被纳入违反《雷斯法案》。中国林产品进出口企业必须尽快了解法案内容,及时把握有关规定要求、法案分段实施时限以及木材来源合法性认定标准等,深刻领会法案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道德风险,特别关注法案的处罚细则和法规执行,明确法案管辖物种范围和进口商申报的产品范围,熟悉各国关于木材的相关法律,应用生产企业与供应商的产品供应链管理程序,掌握如何向进口商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如何获取木材合法性来源证明,以及企业权益合法性保护和受到处罚时的应对措施等,增强自己应对挑战的能力。



处罚细则


  《雷斯法案》修正案赋予美国政府对从事非法交易的个人与公司处以罚款甚至监禁的权力,对那些进口木材在采伐、运输过程中违反木材生产国相关法律的贸易商提起诉讼。处罚包括民事行政处罚(最高1万美元)、没收(包括运输工具)、刑事处罚或监禁(最高50万美元,最长5年监禁,或两者合并处罚),还可能引起涉及走私或洗钱的指控。规避《雷斯法案》处罚的关键主要是“木材采购时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只要木材来源非法美国政府就可依据法律进行处罚,但“故意犯罪”和“不知情犯罪”(已尽力了解木材合法性)处罚力度相差很大。

  “故意从事被禁止行为”:如进行非法来源木材交易,将受到刑事性重罪罚款(对公司处罚最高50万美元、个人最高25万美元或该笔交易最大收益/损失金额的两倍)或不超过5年监禁和没收货物;如进口报告造假,会受到前述刑事重罪罚款或高于1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或可能不超过5年的监禁和没收货物。

  “不知情从事被禁止行为”:一是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责任”,如从事非法来源木材交易,将受到刑事性轻罪罚款(对公司处罚最高20万美元、对个人最高10万美元或该笔交易最大收益/损失金额的两倍)或不超过一年监禁和没收货物;如进口报告造假,将受到250美元民事罚款和可能没收货物。二是履行了“应有的注意责任”,如从事非法来源木材交易,将被没收货物;如进口报告造假,将受到250美元民事罚款和可能没收货物。



法规执行


  法案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首当其冲的是美国国内的林产品经销商。因此,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法案这把双刃剑,关注美国进口商情况和政府执法尺度。《雷斯法案》的另一出发点是保护美国企业和国内市场,严格执行势必首先影响本国企业,由于各州法律不一致,因此执法尺度会有一定灵活性。同时,保持与美国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有助于出现问题时得到妥善解决。美国政府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高调执行《雷斯法案》,从而树立一个“判例”,中国企业需认真研究,谨慎行事。



修炼内功强化免疫力


  增强企业环境责任(含社会责任)。建立企业环境责任制度,树立企业环境形象,自觉抵制非法木材及其产品;加入全球森林和贸易网络,借助森林认证与产品监管链认证和国际木材合法性联合认定体系,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了解木材资源国、采购国的森林资源砍伐、运输、贸易等法规;购买原材料时索要相关合法性证明(目前有难度),包括整个产销监管链的追溯性证明。企业要少用进口材和热带木材;减少采购俄罗斯、印尼等受到美国重点监控国家的木材,优先寻找供应美国或欧洲木材商的木材,或直接从加拿大、美国进口木材;尽量减少木材进口国别、渠道或减少树种采购种类,便于更好地收集相关凭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加强企业生产管理。建设供应链监管体系,包括原料、半产品、产品的存放监管和加工生产管理;创新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成立商会协会、推动企业联合,培育出口品牌、扩大市场空间,建立预警机制、提供服务平台、加强信息交流,保护正常贸易、促进共同发展。

构建多元市场,合理分散风险。美国一直是中国林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主要市场。为了

避免贸易危机,中国应在继续巩固美国市场的前提下,继续扩大欧洲、东亚市场,积极开拓中东、拉美和东欧市场,特别关注印度及东南亚等近年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兴市场,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合理有效分散林产品贸易企业的经营风险。



借助环境提高竞争力


  引导国际舆论争取贸易利益。对美林产品出口受到《雷斯法案》限制,同时以林木原材料出口为主的俄罗斯、东南亚、南美和中非等国家和地区势必受到严重影响。在地区和国际方面,紧密与世界银行等机构合作,按照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进关于森林法执法和治理进程的多边合作和国际协作,联合相关利益国家和组织,就《雷斯法案》涉及的内容与美方进行磋商,争取其给予出口国经济和技术支持,共同承担全球环境治理责任。

  借助政府、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提高企业竞争力。利用政府国内市场监管法规,时刻警惕和禁止来源不明或非法采伐木材的买卖、运输、加工及贸易,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商贸摩擦;采取出口贸易综合管理措施,建立正常出口秩序,提高林木产品对美出口竞争力和话语权。行业协会要加强与美沟通,阐明我方政策和立场,要求明确认定违法行为时适用其国内法或国外法的条件和裁判标准,并平等履行全球生态保护义务;避免将林产品正常贸易与生态问题、政治问题挂钩,争取有关争议按照WTO机制协商或按照双边协商机制解决。搞好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不要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关注“舞伴”增强应变力


  关注美国客户。美进口商会对木材来源提出越来越详细的问题,生产和贸易企业能否吸引顾客取决于他们能对木材合法性提供的保证。美国客户填写报表时通常需要出口商提供有关材料,且很多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通关前尚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企业在进行林产品贸易时,要提前明确美方要求,多与进口商沟通,并事先达成协议,在尚未确定产品违反法案时,一旦发生问题要确保自身利益和正常贸易。

  注意合作伙伴。选择信誉好的长期合作伙伴,避免误用非法木材;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非法木材带来的法律责任,一旦被罚,共同承担;同时,企业在购买木材原材料时要考虑到非法采伐因素,索要美方认可的相关合法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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