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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科学数据中心关于征集和接收数据的公告林业科学数据中心关于征集和接收数据的公告
时间:2004-08-17 来源:资源所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林业科学数据中心

  关于征集和接收数据的公告

  (2004年5月)

  各有关机构:

  林业科学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对于促进国家科技发展与创新、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加强林业科学数据共享,本中心向全国科技单位、学校及科教工作者个人征集林业科学数据(资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据(资料)的范围

  1、林业科学研究、科学实验、仪器检测、野外观测、外业调查等科技活动所产生和积累的数据记录、图件等原始资料和/或经过汇总、统计、分析等处理所衍生的结果。

  2、一切对科技创新、政府决策、社会发展具有直接和/或潜在意义的数据(资料);一切具有直接和/或潜在的科技应用需求的数据(资料)。

  二、数据的提交与接收

  1、各机构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本中心提交林业科学数据。数据提交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1)网络传送(优选);

  (2)电子文档拷贝;(3)非电子文档拷贝(不提倡)。

  2、本中心对数据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接收,并及时回复数据的提交者。本中心对数据进行评估主要根据下列原则。

  (1)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原则;

  (2)数据的可用性原则(数据类别、质量、时效)。

  3、本中心接收数据后,及时向该数据的提交者赠送和发放下列项目。

  (1)荣誉证书。证明所提交的数据已被本中心接收。

  (2)“林业科学数据共享用户”会员证书。此证书表明将给予该数据提交者优先的林业科学数据共享的权益。

  (3)劳务补贴费。参照现行的科技论文稿费标准,本中心向数据提交者发放数据整理、加工的劳务补贴费,同时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互利互惠,推进林业科学数据的共享与应用在征集与接收数据,提供数据共享与应用服务的活动中,本中心提倡和实行互利互惠的原则,力求推进林业科学数据的共享与应用。本中心认为,提交林业科学数据是对林业科学数据共享及本中心工作的极大支持。因此,本中心将回馈给所有的数据提交者更多的数据共享与应用的服务。本中心对数据提交者的回馈主要包括下列服务。

  1、本中心给予数据提交者优先的林业科学数据共享的权益。持有“林业科学数据共享用户”会员证书的用户,将比数据共享协议用户及网上注册用户享有更多的数据共享利益,能够从本中心获取更多类别的数据。

  2、本中心将给予持有“林业科学数据共享用户”会员证书的用户优先的数据应用的技术支持。

  四、法律与政策在征集与接收数据,提供数据共享与应用服务的活动中,本中心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序地开展林业科学数据的共享与应用。

  1、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数据(资料)的保密级别由提交者说明。数据(资料)被接收后,本中心承担其相应的保密和管理责任。

  2、遵守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定。数据(资料)的知识产权由提交者说明。数据(资料)被接收后,不改变其知识产权所属关系,并由本中心承担其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3、根据科技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精神,本中心不参与盈利性的活动,并暂不接受“有偿共享”的数据(资料)。

  五、技术细节

  1、本中心在数据库、GIS、遥感、数据交换等专业领域均使用通用的工作平台和数据格式。本中心网站上提出用户工作平台和数据格式的建议,但是不限制用户使用自选的工作平台和数据格式。

  2、本中心建议,数据提交与接收采取交互式的工作方式。联系方式见第六条。

  六、林业科学数据中心及数据接收工作联系方式

  1、林业科学数据中心简介林业科学数据中心,隶属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拥有一支从事数据加工、共享和应用工作的专业队伍,在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资助下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试点工作。林业科学数据中心,采集、整合各类林业科技数据(资料),建设林业科学数据库群,开展林业科学数据共享和应用服务,为国家科技创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林业科技信息支撑。林业科学数据中心,通过网络,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提供林业科学数据共享和应用服务。

  2、数据接收工作联系方式

  主页网址:http://www.cfsdc.org

  中文实名:中国林业科学数据中心

  电子邮件:webmaster@cfsdc.org

  联 系 人:覃先林、纪 平

  热线电话:86-10-62871547

  通信地址:北京颐和园后中国林科院33号信箱 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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