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职工单身公寓管理办法
时间:2014-08-19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院单身职工临时住宿需求,加强现有单身公寓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好中国林科院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国林科院单身公寓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住单身公寓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林科院正式招收的各类毕业生。

(二)父母家在外地(含北京远郊区县)。

(三)在京确无住房。

(四)单身职工。

第三章 入住程序

第四条 凡具备单身公寓入住条件的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对入住手续:

(一)新职工来院报到后,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住宿申请。

(二)院人教处对职工是否符合住宿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单身公寓住宿条件的,开具《中国林科院接收毕业生报到住房通知单》,职工本人将《通知单》交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宿舍,并与职工本人签订《单身公寓租赁协议书》。

(四)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单身职工入住时间及房间号,并发放宿舍钥匙。

第四章 退房程序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一)本人主动申请退房。

(二)调离本院。

(三)单身职工已结婚且配偶在京工作。

(四)自行购房或从单位分得成套住房,以及租赁其他住房。

(五)有严重恶习,影响他人休息、生活,屡教不改者。

(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者。

(七)不服从管理者。

(八)逾期不交纳房租、水电暖等费用者。

(九)租住达到3年者。

(十)其他不适合继续租住单身职工宿舍者。

具备上述第(一)、(三)、(四)、(九)条之一的,应在三个月内搬出;具备其他条款之一的,应立即搬出。逾期不办理退房手续者,房租按第三年租金的五倍收取。

第六条 退房手续:

(一)申请退房职工提出书面《退房申请》,交后勤服务中心。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检查房间,确认宿舍内退房人的所有物品都已搬出后,收回房间钥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单身职工的变化和公寓的使用情况,随时对单身公寓的安排进行调整,职工都应服从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借故拒绝调度或拖延调度时间。

第八条 入住单身公寓的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管理,尊重并配合单身公寓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二)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三)不得留宿来访的客人。

(四)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盗。

(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宿舍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六)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七)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八)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蜡烛等易引起火灾的物品;禁止焚烧废纸,乱丢烟蒂;注意室内用火、用电、用水安全。

(九)不得私自换锁、加锁。不得私自转让他人,也不得与院内、外人员调换住房。私自调换或转让,应限期退回,到期不退者,按现有收费标准的五倍进行罚款。

(十)室内门、窗、管、线、灯具等设施损坏后,应及时向后勤中心报损。因正常原因损坏的,由后勤中心负责修理;若因人为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则由本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 单身宿舍水、电费的计算与缴纳

(一)单身公寓电费的缴纳

公寓使用磁卡式电表,由职工自己按规定到银行购电。费用由本套宿舍租住人自行承担。

(二)每人每月水费(元)=每人每月用量×现行市场价格

其中:每人每月用量按2.5吨定额计算。水费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房租、供暖费的计算与缴纳

1.房租

房租实行阶梯式收费标准:

(1)第一年:每个房间每月房租500元。

(2)第二年:每个房间每月房租800元。

(3)第三年:每个房间每月房租1000元。

(4)居住在单身公寓内的职工,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居住的,本人提交申请,经同意后,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临时租借房协议》,房租按市场租金收取。

住户分摊房费。

2.每人每供暖季供暖费=每人分摊建筑面积×30(元•m2)。

3.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4.供暖费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单身职工在供暖季开始前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单身职工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的,后勤服务中心将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职工本人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单身职工入住单身公寓后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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