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和具体扣除标准。
目前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实施细则,职工可自行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通过单位扣缴)”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个人自行向税务局申报)”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
请院本级各部门配合计财处统计本部门职工对以上两种方式的选择,为节省时间请各部门于1月2日下班前致电62889229,将统计结果通知计财处。
计财处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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