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对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现就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机构”)流动人员岗位聘任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岗位设置
1.流动人员岗位指非营利性机构占用拟定的非营利性编制聘任,被聘任人员不定期流动的岗位。
2.非营利性机构中流动编制数不得少于非营利性编制总数20%。
第二条 聘任
1.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聘任制实施办法》、《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确定聘任人选,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按流动编制聘任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签订《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流动岗位聘任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聘任方式为按流动编制聘任。
2.流动人员聘用期限与工作需要相适应,最长不超过4年。
3.流动人员聘任期满后不再聘任,或聘期内解除聘任合同,自动解除与中国林科院的关系。
第三条 聘任流动人员的范围
1.国内外客座研究人员(指在院三个月以上的项目合作人员和学术交流人员)。
3.在站的博士后、在读的博士。
第四条 管理
1.流动人员由聘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2.聘任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员,档案应委托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京内非营利性机构委托国家林业局人才中心)管理。特殊情况经聘任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将其档案放置原单位管理,并由聘用单位人教部门(京内非营利性机构由中国林科院人才中心)为其建立临时档案。
3.符合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团员及工会会员,应办理有关手续,参加聘用单位的组织活动。
4.对优秀的流动人员经聘用单位研究,可转为按有固定期限聘任人员,但一般应经过两个聘期(不少于8年),并报中国林科院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五条 福利待遇
1.流动人员的福利待遇由聘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在聘任合同中。
2.流动人员的工资按《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视实际情况可实行结构工资,也可实行协议工资。
3.有关房改补贴另行规定。
第六条 考核
1.对流动人员的考核由聘用单位按聘任合同进行。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确定为优秀的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3.对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由聘用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聘期考核为优秀者,在下一聘期优先考虑。
4.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予以解聘;聘期考核为基本称职者及以下者,在下一聘期只能低聘。
第六条 关于京内非营利性机构自2001起接收的毕业生(包括接收的出站博士后)
1.京内非营利性机构自2001年起接受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出站博士后)按流动人员管理,具体接收程序、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2.京内非营利性机构自2001年起接受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出站博士后)经过8年(博士后为5年)聘用后,经聘用单位研究,可转为按固定岗位聘任人员,并报中国林科院人事教育处备案。
3.京外非营利性机构新接收的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非营利性机构在站博士后、在读博士生可以竞聘流动人员岗位,实行协议工资。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林科院负责解释。
20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