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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讨论稿)
时间:2002-04-22 来源:体改办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相关的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激励技术创新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林科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和提升科技产业化水平,提高科技在林业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品种,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院统一领导下,遵循积极、有序、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院、所(中心)和个人利益,明确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避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自为政、分散经营、无序竞争、无形资产流失,由院科技产业管理处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院及其直属所(中心)从事的科学研究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工作。

  第五条 中国林科院代表国家行使科技成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对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享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于涉及院重大产业发展方向的,由院整合力量,组织实施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一般项目可由成果完成单位的所(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科技产业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科技成果筛选和评估会议,每年一月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林业重点工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有利于提升品牌和中国林科院科技产业水平及其经济效益的;

(三)有利于初级产业规模的扩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四)具有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有一定能力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五)绿色、公益和环保型的。

  第七条 院通过制定政策、机制和措施,提倡和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院、所(中心)两级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必要资助和其它条件,鼓励所(中心)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院直接组织并实施转化活动;

(二)所(中心)组织实施转化活动;

(三)课题组和科技人员实施转化活动;

(四)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决定院、所(中心)因执行科技计划项目而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指定的单位或者特定的范围内有偿推广应用和实施;

(六)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七)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八)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九条 为统一管理和协调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产业发展,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通报制度,所(中心)独立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课题组和科技人员实施转化活动,必须向院科技产业管理处通报。转让科技成果或与他人合作、合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须经院科技产业管理处审查,由院长办公会议许可授权。授权许可的时间从提交报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半个月。

  第十条 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第十一条 所有经院科技产业管理处筛选和评估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二年时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院统一组织转化或优先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院所(中心)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第十二条 院、所(中心)转让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时,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必须征得院科技产业管理处的许可授权,院、所(中心)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院或所(中心)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院、所(中心)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私自与他人合作和转让科技成果,侵犯院、所(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 院及其直属所(中心)与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确认。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院科技产业管理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院科技产业管理处和各所(中心),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交易和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中国林科院每年从营业性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前景看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院周转金将优先支持。并积极争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建立中国林科院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化基地)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院、所(中心)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政策上给予扶持,为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逐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创业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其资金来源由院、所(中心)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融资帮助,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资金使用,依照《中国林科院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所有经院科技产业管理处筛选和评估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潜在价值的科技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专利或新品种登记并加以管理和保护;对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院单列资金,用于补助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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