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联合下达了《关于对水利部等四个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划转工作,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清产核资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划转原则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科研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任务、行业服务性任务、社会公益性活动和科研管理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取得经济效益,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它具有增值性特征。
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对科研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我院在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划转掌握的总原则是“合理剥离、有效重组、适当扶植、严格监管”。
1.在保证转制单位完成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任务、行业性服务任务、社会公益性活动和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
2.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国有资产潜力,大力扶植经营活动,形成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
3.通过国有资产的重新合理、有效的配置,使经营性资产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4.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5.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管理,防止在划转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划转范围
1.非经营性资产
经上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重点实验室的资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任务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的仪器设施等。
非经营性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
用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任务、行业性服务任务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维持科研管理工作,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
闲置固定资产: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资源性资产:生态林、实验示范林、自然保护区等。
(3)流动资产
(4)对外投资
(5)无形资产:中国林科院及直属单位冠名权、已实施的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权和科研成果等。
(6)负债
2.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表现形式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进行抵押;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
已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包括院、所、中心所属全民性质的各经济实体现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工程中心的固定资产;科技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的固定资产。
(2)资源性资产:商品林等。
(3)流动资产
(4)对外投资
(5)无形资产:中国林科院及直属单位冠名权、已实施的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权和科研成果等。
(6)负债
三、非经营性资产划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步骤
1.核定国有资本金数额
核定国有资本金工作是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基础。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的精神,我院转制单位按国家林业局批复的2001年财务决算帐面值核定国有资本金。
核定国有资本金范围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扣除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部分;属于用贷款购置并且尚未归还的部分)、财政补助结存(扣除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拨入专款结存(扣除项目同前项)、未分配结余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
我院转制单位填报《科研机构转制国有资本金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由院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复。
2.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1)立项申请
转制单位提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请报告,明确划转金额及相应资产明细清单报院。
(2)资产评估
由于我院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没有提取折旧,造成原值与现值相脱离,为了真实反映单位占有资产的价值量,具备评估条件的单位,可以到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产权登记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93号)的精神,转制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批复的国有资本金数额,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由院上报国家林业局,再报财政部审批核定。
3.企业法人登记
转制单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批复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4.资产划转
院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资产占有登记的批复,即非经营性资产化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批复,转批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财务、物资等管理部门,按照会计、资产等管理制度,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5.转制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限
我院转制单位第一步转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仍隶属我院直接管理。由国家林业局授权中国林科院负责全部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及森林资源)的管理。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今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林业局出台新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办法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