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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讨论稿)
时间:2002-04-22 来源:体改办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林科院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干部,是指中国林科院(包括所属研究所、研究开发中心、实验中心等单位)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 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构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构实施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机构依法实施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构实施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有无经济遗留问题;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 

  五、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企业领导干部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干部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企业领导干部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2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指标和计划;

  二、制定的财务规章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财务报表及其会计资料;

  四、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协议文本等资料;

  五、有关部门检查或审计的报告和处理意见;

  六、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企业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审阅相关资料,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核对记录的真实合法性等方式进行审计,并索取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

   四、企业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审计意见与建议。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被审计企业领导干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

第四章 审计处理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将已审批的审计报告送交企业主管单位或主管领导,供考核、使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干部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也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向被审计企业主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可依据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机构提交的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该企业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本办法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企业领导干部主管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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