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院属各单位及其科技人员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提高科技产业从业人员的创业创新积极性,推动我院科技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设立科技产业发展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院财政预算拨款,额度为50万元。 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发展我院科技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基金的奖项分为科技产业创业奖、优秀科技企业奖、产业先进工作者奖。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注重发展科技产业的经济实效; (二)注重科技创新; (三)注重投资回报率; (四)公平竞争,择优入选,从严掌握; (五)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五条 科技产业创业奖 奖励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或扶植产业化项目,发展规模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属企事业单位的现任或曾任所领导。奖励金额为10万元。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勇于开拓,认真贯彻国家和院有关科技产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建立时做出了正确的投资决策或在扶植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较大指导、支持作用,制定了正确的扶植政策; (二)考虑产业长远和短期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实用; (三)对企业能按“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尽到了作为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责任,保证了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创办或扶植的科技企业对科研事业有较大的资金支持,使单位的综合实力得到增强; (五)创办或扶植的科技企业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优秀科技企业奖 奖励连续三年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对院的科技产业发展有较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奖励金额为20万元。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可被推荐或自行申请参加评选。 (一)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以院下达的创收任务)连续三年在院属企业中位居前列,对投资单位有较好的经济回报,企业有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团结、富有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决策民主; (四)企业的经营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积极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重视科技开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具有较强的发展潜能; (六)主导产品属于院科研成果或企业自主开发的,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及附加值,并已形成稳定的批量生产,在市场上有稳定的销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的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七)重视队伍建设,建立员工的培训制度,形成有凝聚力的企业文化; (八)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发明创新并形成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 (九)尊纪守法,执行国家和院有关科技企业的制度、条例; (十)为职工积极建立退休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十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体系。
第七条 产业先进工作者奖 奖励领导科技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模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要领导者,各单位科技产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科技企业职工。奖励金额为20万元。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院、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在科技开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对院的产业建设和发展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在企业管理和为企业创业、成长和发展服务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在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开发出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在市场开拓方面,建立起稳定的客户渠道或产品销售网,年营业额增加50万元以上;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企业采纳而实现较大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奖励方式 被评为本条例所规定的三种奖励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院授予荣誉证书,由院给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 获奖个人的先进材料存入档案,并作为破格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院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基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院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申报和评审 (一)院属各单位主办的企业,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各单位进行初评,向院提出推荐意见,报院科技产业管理处。 (二)院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由企业集团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报院科技产业管理处;成员单位下设的企业,由成员单位进行初评,向院推荐。 (三)院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审核各奖种的报表以及文字材料,提出备选名单,提交院评委会评审。 (四)院评审委员会依据推荐意见和典型材料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经济效益审计意见,通过评审决定获奖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其奖励,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科技产业创业奖和产业先进工作者奖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科技企业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和具体事宜由院科技产业管理处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条例优秀企业奖和产业先进工作者奖的考核依据见附件《中国林科院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细则》和院内其他有关的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