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林科院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指研究所、研究开发中心、实验中心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一、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构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
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商审计机构后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必要时审计机构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计。院审计机构负责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对本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有无经济遗留问题;
三、科研课题经费及专项经费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2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指标和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制定的财务规章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财务报表及其会计资料;
四、有关部门检查或审计的报告和处理意见;
五、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审阅有关资料,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核对记录的真实合法性等方式进行审计,并索取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任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审计意见与建议。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
第四章 审计处理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将已审批的审计报告送交干部管理部门及院领导,供考核、使用干部时参考。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工作。按照本办法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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