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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科技字〔2020〕40号)
时间:2020-12-24 来源: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文字: 图片: 编辑:kxyj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林科院”)长期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林规发〔20177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林科发〔2019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和草原生物质材料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 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坚持面向需求、服务科研、长期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科研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基础平台。

第四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凝练研究方向,凝聚研究团队,引育一流人才,服务学科建设。提高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五条 中国林科院统筹各类资源给予长期科研基地相应支持。各单位应优先在长期科研基地实施本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务。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中国林科院批准。

第八条 建立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推荐产生,负责长期科研基地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长期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长期科研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长期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向长期科研基地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组织实施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数据收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

(四)编制建设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

(五)落实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场地和设备,保障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六)配合中国林科院做好长期科研基地的宣传、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报长期科研基地应当在《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区域和符合划分的类型内。

第十一条 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6项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明确长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积及建设内容和目标。由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报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

(二)经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通过后,向中国林科院科技管理处(以下简称“院科技处”)提出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申请,并附前期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签到表和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决议,行文报送院科技处审核

(三)院科技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秀科研基地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三条 长期科研基地挂牌名称统一为“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范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长期科研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将长期科研基地建设列入本单位的建设发展计划。以长期科研基地为公共平台,应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为国内外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鼓励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技术集成和联合攻关。

第十五条 长期科研基地每五年须根据单位实际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由依托单位组织专家或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核后,将规划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签到表一并报院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在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的试验材料、数据资料等须长期、规范保存,保证试验数据长期、连续、有效。基地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长期科研基地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长期科研基地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长期科研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中国林科院核准。基地被征占或用地权属发生变更,须及时行文报告中国林科院,如果基地主体功能丧失,将予以退出基地序列。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总结制度。长期科研基地应编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填报年度总结绩效表(附表),经主任审核后,将上一年度报告于当年1月底报院科技处。

第二十条 长期科研基地应重视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宣传力度,提高长期科研基地活跃度。对依托长期科研基地开展的活动以及取得的成果积极向院科技处提供宣传素材。

第二十一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各类仪器设备、档案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做到账物一致,产权明晰。

第二十二条 长期科研基地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长期科研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明确标注长期科研基地名称。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

(一)年度考核由依托单位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主要包括年度科研进展、开放共享、运行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等,评估结果于年底上报中国林科院,由中国林科院审核后,统一上报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二)中国林科院对长期科研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运行管理水平、宣传力度及活跃度、年度总结报告质量、五年发展规划落实情况,重点评估长期科研基地对行业贡献和社会价值。

(三)中国林科院将对长期科研基地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对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

(四)定期评估结果将纳入依托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58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林科院国家长期科研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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