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依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林科院”)成立的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联盟,是指由科学技术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的,由我院各单位牵头成立的各类创新联盟。
第三条 创新联盟是实施国家科技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创新联盟的建设管理坚持结合国家创新发展规划和中国林科院总体规划布局,遵循“行业自律、协同创新、平等竞合、共同发展”的原则,共谋创新联盟的发展。
第四条 创新联盟的主要目标是:整合优势技术创新资源,开展协同攻关,着力解决林业全局性重大战略与共性技术难题,以及区域性林业发展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加速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推进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我国林业现代化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第五条 创新联盟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实现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对接,彼此支撑,互利发展,从整体上促进林业和草原产业科技创新发展与信用、品牌建设;在技术及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融资融智、经营管理提升等方面加强管理;为联盟成员、科研机构、院校及优秀个人提供成果转化和发展平台。
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中国林科院是创新联盟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创新联盟申报、材料初审并推荐申报,协调和监管创新联盟日常建设运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估,给予我院创新联盟创新政策、人才引进、条件能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 中国林科院对各所、中心牵头的创新联盟具有直接领导及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中国林科院科技管理处(以下简称“院科技处”)会同各牵头所、中心共同开展。
第八条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按照国家和中国林科院政策加强对创新联盟的管理,解决创新联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专家对联盟申报及发展规划进行论证,促进创新联盟成员间的协调发展;向创新联盟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配套条件保障;组织各联盟按章程聘任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咨询专家,支持创新联盟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督促创新联盟完成五年发展规划方案编制、年度总结、考核与评估;加强对联盟科研、专家、企业及产品的宣传力度;涉及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置与调整、理事长任免等重大事项变化,及时向院科技处提出申请。
组织推荐
第九条 根据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区域林业草原发展的需求,创新联盟需分为生态、产业和区域三个类型。
第十条 申报创新联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创新联盟要由科研机构、大学、学会(协会)和企业等10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可作为联盟牵头单位,需要具有丰富的科研成果、齐全的人才队伍等条件;学会(协会)等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管理和较强的影响力等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申报指南,牵头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依托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论证,并报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经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通过后,向院科技处提出申请,并附前期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签到表及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决议,院科技处组织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创新联盟挂牌名称统一为“国家创新联盟”,规范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领域(行业)+国家创新联盟”。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联盟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管理委员会是创新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领导和各联盟成员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职责:(1)审定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决定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人事任免;(2)监督和审查工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决策;(3)审批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预算等。
第十五条 牵头的各所、中心是该创新联盟的责任主体单位,创新联盟成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设立理事长单位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专家委员会由联盟理事会聘任,其成员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托单位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1)审定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2)负责内部人事任免和岗位聘任;(3)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4)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关系,审定成员单位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共享方案。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1)对联盟的发展和重大问题提供政策性或技术性支持以及战略性指导建议;(2)为联盟研发工作提供咨询服务;(3)根据行业发展趋势,提出中长期发展计划建议;(4)监督联盟的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职责是:(1)具体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联盟的各项活动; (2)协调联盟成员单位的工作;(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联盟的正常运行;(4)组织联盟研发项目的管理和验收;(5)筹备和组织联盟理事会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等各种会议;(6)组织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各种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发展联盟成员及提名联盟各办事机构,交理事会决定;(7)理事会及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交流服务机制。创新联盟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成果对接、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活动,每年应集中组织本领域产学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并报院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创新联盟五年发展规划应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经理事长及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核后,将发展规划、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签到表一并上报院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国家级创新联盟每年3月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年报。局级创新联盟每年1月底按照《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要求(附件)填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理事长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向院科技处报送。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度宣传制度。各创新联盟应总结每年度重大活动及成果,并于每年1月底向院科技处提供平台上一年度宣传素材。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置与调整、理事长任免等重大事项变化,应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院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创新联盟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1月份完成年度总结并上报中国林科院,由院科技处对创新联盟年度总结等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条 创新联盟年度考核由局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联盟建设和运行情况,总结交流各领域创新联盟工作成效,促进创新联盟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在局年度考核中获评高活跃度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的联盟,中国林科院将进行针对性的重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纳入依托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8日起实施。
附件:《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模板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管理办法(科技字〔2020〕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