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林科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林科发〔2016〕132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53号)、《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林科规〔2019〕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批复,依托我院单位建设的各类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目标是:面向国家林业和草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验证、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以提高林业和草原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促进林业和草原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是:培养集聚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组建高水平研发团队和科研平台,针对林业和草原发展中的重大需求,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推进技术集成示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与顾问咨询,扩大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中国林科院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开展材料初审并推荐申报单位,协调和监管日常建设运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估,给予我院工程研究中心创新政策、人才引进、条件能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中国林科院科技管理处(以下简称“院科技处”)代中国林科院行使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编制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向工程研究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配套条件保障;解决工程研究中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聘任管理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督促工程研究中心完成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依托单位(即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撰写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由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论证,并报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经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通过后,向中国林科院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并附前期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签到表及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决议。院科技处组织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
第十条 原则上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依托单位与行业优势企业联合申报,实现产学研协同和全产业链整合,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承担过国家、行业及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及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贡献,学术或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较强研发能力或技术集成能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三)具备以市场为导向,拥有承担技术研发和中试任务的工程化研究验证条件和能力,或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拥有与企业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验和条件,能实现技术转移扩散和促进成果转化;
(五)拥有较强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够提供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和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的工程技术转化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和专利,且有1-2项行业领先的工程化技术成果;
(三)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主任)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创新意识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分别由7-9名和11-15名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我院和依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国内该领域学术权威担任;
(五)人员结构合理,专职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90%,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管理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领导、依托单位领导以及专家共同组成。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向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章程主持全面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技术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咨询机构,由依托单位聘任,负责为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开发工作提供咨询,其成员可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托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审定制度章程和发展规划,决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聘;监督和审查工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审批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预算等。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研究中心正常运转;负责提出研究开发或工程化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负责内部人员组成和岗位聘任;负责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年度考核、技能培训等工作;每年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职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评估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经认定后,须编制5年为一周期的发展规划,同时制订实施方案,由所依托单位组织专家或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核后,将规划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报院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等分支机构;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纳入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分支机构应跨区域设置,且分支机构所依托单位应具备不低于工程研究中心主体依托单位的认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须经院科技处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置与调整、主任任免等重大事项变化,由依托单位向院科技处提出申请,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上报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交流服务机制。工程研究中心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成果对接、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活动,每年应集中组织本领域内产学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并报院科技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度总结制度。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每年3月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年报。局级工程研究中心当年1月底应编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1),填报年度总结绩效表(附件2)。经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将年度报告报院科技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度宣传制度。各类工程研究中心应总结每年度重大活动及成果,并于每年1月底向院科技管理处提供平台上一年度宣传素材。
第二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工程研究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明确标注工程研究中心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与收益分配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一月底前,院科技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工程研究中心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及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评比打分,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主管院领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院科技处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并对工程研究中心编写的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评估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在各类项目经费等方面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结果将纳入依托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较差的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全院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5月8 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林科院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总结绩效表》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科技字〔2020〕40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