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生态站”)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生态站建设水平和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生态站基础和战略作用,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和《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网管理办法》(林科发〔2014〕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站是指由科学技术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批复,依托各所、中心建立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竹林、城市等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和高分真实性检验站。
第三条 生态站是我院重要的科研基础平台,主要承担数据积累、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等任务。
(一)数据积累。对生态系统的基本生态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收集、保存并定期提供数据信息,为国家生态站网提供基础数据。同时,根据业务需求,开展专项数据观测,为国家战略需求提供重要数据。
(二)监测评估。基于生态站观测数据,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生态效益评价和生态服务功能量化评估。根据业务需要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需求,监测、评价国家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生态效益。
(三)科学研究。根据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需求,开展生态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支撑国家生态工程建设;分析研究观测数据,形成专项研究报告,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决策等提供科学依据;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和科研队伍,为我院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平台。
第四条 生态站建设管理坚持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总体规划布局,以长期运行、开放共享为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科研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基础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对所属生态站具有直接领导及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处(以下简称“院科技处”)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定位观测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定位观测网络中心数据室(以下简称“数据室”)以及各依托所、中心共同开展。
第六条 院科技处负责生态站建设运行管理。主要包括办理生态站建设运行相关手续,掌握生态站建设及运行动态,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 网络中心及数据室负责生态站的数据管理。主要包括收集归档各生态站观测数据、评估和考核数据观测质量、组织开展观测技术及数据管理技能培训交流。
第八条 院科技处及数据室负责生态站的数据共享。主要包括制定数据共享办法、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标注,鼓励我院科研人员结合生态站数据开展工作,有效提升生态站观测数据对我院科研创新工作的贡献度。
第九条 各所、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所在区域、隶属关系及建设运行实际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在生态站基本建设、经费保障、组织机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配置并健全生态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建立有利于生态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合做好生态站宣传、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生态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由站长全面负责生态站日常管理。院级生态站站长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审批,局级生态站及国家野外台站站长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生态站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规范运行;整合资源,开发共享”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院级生态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整体布局,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二)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具有基础观测设施,实验场地及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未来三十年土地使用证明;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观测研究团队和专职管理人员,生态站固定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四)承诺遵循国家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的数据保密规定、数据汇交及使用规定、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五)具备独立运维能力,依托单位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人财物保障。
第十三条 拟申报的院级生态站点,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规范格式编制建站申请书。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论证,并报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经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通过后,向院科技处提出建站申请,并附前期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签到表和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决议,行文报送院科技处审核。院科技处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成为院级生态站。
第十五条 已获批并运行良好的院级生态站可优先申请局级或国家级生态站。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科技部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格式编制建站申请书,由院科技处汇总申报材料并行文上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科技部审批。
第十六条 获批的生态站建设期不超过两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委托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站应根据依托单位及当地实际运行需求,设立固定岗位及流动岗位,成立学术委员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野外观测长期稳定。
第十八条 生态站应加强对组织机构内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与其他生态站的交流学习,不断提高生态站建设管理与观测研究水平。
第十九条 生态站应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条例,确保生态站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
(一)监测人员管理条例
明确监测人员具体职责,应包括数据采集、整理、汇交工作,所需设备仪器修购、运输、安装及维护工作。同时要求监测人员及时向站领导报告有关数据采集、仪器运行、经费开支等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二)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鼓励生态站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仪器管理方式。例如仪器设备集中管理或个人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应包括仪器分类、备案、维护、修缮、共享。对于仪器修购及报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数据管理使用条例
生态站所有观测数据归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所有。各生态站应指定数据收集、管理专职负责人,分配数据收集专用电脑,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及方法,不得擅自发布数据成果或相关报告,确需发布的,须报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
第二十条 生态站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完成观测任务,对观测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保存和上报。各站须于每年1月底向网络中心和数据室及时报送上年度观测数据,必要时上报阶段观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 生态站应加强顶层谋划。编制五年为一期的生态站发展规划方案,并由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需通过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通过后行文上报院科技处,并附专家论证意见以及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度总结制度。国家级生态站每年3月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年报。各生态站每年1月底须按照《中国林科院生态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要求(附件)填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站长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向院科技处报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度宣传制度。生态站应总结每年度重大活动及成果,并于每年1月底向院科技处提供上一年度宣传素材。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生态站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负责人及站长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所依托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院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生态站应积极开展和参与科学研究、示范推广、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各生态站联网研究,加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力度。鼓励各生态站与院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六条 生态站应严格要求成果挂靠单位。依托生态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明确标注生态站名称。利用生态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在正文或致谢处明确标注其来源。
第二十七条 生态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及各依托单位应多渠道争取建设和运行经费,对生态站基础建设、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院科技处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通知,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生态站建设运行情况、上报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宣传工作情况、开放共享等,结合现场抽查与集中评议,对生态站进行自评估。
第三十条 根据自评估结果,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在基础建设、科技项目、运行经费补助等方面择优重点扶持,并推荐加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陆地生态系统观测网络或入选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将纳入所依托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取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自评估和评估排名连续靠后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院科技处提出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林科院生态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科技字〔2020〕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