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林科发〔2015〕165号),规范和加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林科院”)归口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和院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所属重点实验室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中国林科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林草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教育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草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承担林草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林草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领导学科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突出国家重大需求,局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突出行业需求和区域特色,院级重点实验室突出学科特色,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开放运行水平和支撑引领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中国林科院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与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受理院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更名与撤销,组织院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协助科技部、国家林草局和省科技主管部门分别做好国家重点实验室、局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为其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中国林科院政策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协调发展;
(二)按照规范组织专家编制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三)向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配套条件保障;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和支持实验室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支持重点实验室科研团队建设和研究生培养;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助国家林草局和中国林科院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
(六)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变更,由依托单位提请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并上报院科技管理处(以下简称“院科技处”)批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方案,组建和管理学术委员会,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
(二)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开展本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和世界林业科技发展前沿,提出本学科领域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开展相关基础性、前沿性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群发展,培育和发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
(四)局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行业和区域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开展区域共性问题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五)院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学科发展需求,重点解决本学科的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培育和发展特色学科。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原则上具备一定科研条件与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申报重点实验室。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标准要求,并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相关学科研究水平在林草行业居领先地位,具备承担国家林草重大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有优秀的科研团队和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
(三)有很好的科研基础,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前列地位;
(四)有相对固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集中的科研用房、良好的科研条件和仪器设备;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
第十条 对于符合重点实验室的规划与布局、满足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与要求,并已按重点实验室模式运行的研究单元,依托单位可根据我院新建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论证,并报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经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通过后,向中国林科院科技处提出建设申请,并附前期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签到表和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决议,行文报送院科技处审核。
第十二条 院科技处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运行管理制度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条件建设等。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院科技处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重点实验室主任聘期为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原则上由依托单位从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中聘任。
第十五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大学术活动,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成员由依托单位遴选和聘任,一般11人左右,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须是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造诣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一个任期内无故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依托单位应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术交流、保密、知识产权、客座人员、开放课题和年报编报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顶层谋划。编制五年为一期的发展规划,并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依托单位领导办公会通过后,附前期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签到表和所(中心)领导办公会决议,行文报送院科技处。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尤其注重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重点实验室的内部考核,应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有利于高水平技术支撑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和申报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等可共享资源状况和科研动态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有利于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科研仪器、设备、材料、数据、信息等在行业内共享使用,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档案保存工作,逐步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强化与推广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合作,重视开展科学技术普及。
第二十三条 加大开放力度,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年度总结制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年3月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年报。各重点实验室每年1月底须填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经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向院科技处报送。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度宣传制度。局级及院级重点实验室应总结每年度重大活动及成果,并于每年1月底向院科技处提供平台上一年度宣传素材。
第二十六条 鼓励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前沿交叉学科的研究、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和流动人员的聘任,促进重点实验室之间的科技合作交流。
第二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明确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与收益分配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与存在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健康发展。年度考核结果行文报院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项目经费等方面重点支持。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将纳入依托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科技字〔2020〕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