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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我院科研诚信建设,提升学术道德修养,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进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进步,鼓励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裁定机构。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工作、学习的所有全部人员。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由院长办公会任命;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学术委员会主任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良好学术道德、较强科研能力、以及作风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科研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选任应考虑学科分布,以及相关处室的职能。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学术纠纷问题的举报处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院科技管理处。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任期内如遇因退休、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根据第四条有关规定提名,并经学术道德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予以调换。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决议重大事项时,有表决权和建议权;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承担并完成交办的任务;对学术道德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对由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伦理道德、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行政处分者不得作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委员出现以上情况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及时书面通知本人,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决定召开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组织、个人及相关专家、学者列席,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会议出席委员应超过 2/3 以上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审议、裁定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要学术道德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委员的2/3方为有效。对涉及学术问题的论证评议等事宜可视情况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受理条件包括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等事件。对学术纠纷、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术纠纷、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问题的线索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由主任委员指派学术道德委员会相关委员判断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做出受理举报的决定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进入正式调查。
第四章 调查与审议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要求被举报人或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举报和被举报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听取各方相关人员的意见,组建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局限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但不少于3人,可邀请院内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将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证据、调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请双方做出书面回复,如不回复则视为无意见。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报告和双方提供的书面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双方书面回复后,对调查报告和双方书面回复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提出评议和裁定。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审议决定投票须 2/3 以上到会委员通过。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结果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院分党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论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五章 复 议
第二十一条 双方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材料后,组织不少于5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认定结论、调查报告及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如书面异议证据举证不足,维持原认定结论定。如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对认定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组,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投票须由 2/3 以上到会委员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复议调查结果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院分党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须按“一事一档”原则保存有关调查报告、审议决定及复议材料等文件。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 如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事件处理过程。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调查、举报处理过程中,在院分党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之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调查、举报过程中泄漏有关信息,对调查决定造成影响的,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研究审议,给予相应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按相关程序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8日之日起生效。
科技字〔2021〕20号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