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中国林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技字〔2020〕06号)
时间:2020-12-17 来源:中国林科院 文字: 图片: 编辑:kxyj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以及《中国林科院关于印发赋予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技字〔2019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中央财政支持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以下:

(一)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

(二)林草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三)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

(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院、所(中心)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院、所(中心)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院所统筹,动态调整。根据院、所(中心)的科研需求,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院所两级统筹使用和管理,结合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三)符合定位,突出重点。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符合院、所(中心)的职能定位,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以及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四)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院、所(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牵头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院级统筹和“所级统筹”两级管理模式。

(一)院级统筹面向院属单位,主要根据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需求,以及我院科技发展规划和院分党组的决策部署,开展符合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的科技工作。

(二)“所级统筹面向林业所、亚林所、热林所、森环森保所、资源所、资昆所、新技术所等7个研究所,根据院、所科技发展规划自主选题开展符合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的科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统筹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项目牵头单位法人责任制和预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实行基本科研业务费院、所(中心)两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组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立项项目及预算建议方案、重大项目的任务调整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咨询审议意见,为院长办公会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咨询委员会架构如下:

(一)管理咨询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规财司相关负责人,以及院法定代表人、分管科研和计财工作的副院长、院属研究所法人单位负责人、院科技处负责人、院计财处负责人、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二)管理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法定代表人担任。管理咨询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第八条 院科技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院级统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编制全院年度报告,以及院级统筹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五)负责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管理咨询委员会日常事务,统筹院级重点任务,指导所级统筹项目;

(八)会同院计财处提出全院年度经费预算细化分配建议方案和预决算工作;

(九)会同院党群部(审计处)指导和检查项目的审计工作;

(十)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强化法人责任。主要管理机制、部门和职责如下:

(一)院级统筹项目。所(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单位推荐项目清单;所(中心)科技处(业务处)负责单位年度报告编制,面上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事宜,及时向院科技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审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严格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管理规定。

(二)所级统筹项目。所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立项项目及预算建议方案、重点项目的任务调整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咨询意见;所科技处(业务处)负责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报院科技处备案,项目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及时向院科技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审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严格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围绕行业和院科技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院科技处牵头组织征集各所(中心)的科研需求,根据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项目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的具体任务。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十一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对象为院属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我院在编人员,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承担1项在研项目(留学支持计划项目除外),原则上作为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与的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牵头负责项目经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第十三条 院科技处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分配方案,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形成年度拟资助项目建议清单。

第十四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对拟资助项目清单进行咨询审议,形成咨询审议意见。管理咨询委员会需要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院科技处将通过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的拟资助项目清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资助项目清单提交至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院科技处负责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和行业重大、紧急的科技需求,院科技处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院分党组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已设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应急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科技处(业务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科技处(业务处)要全面了解在研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应向院科技处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处(业务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处(业务处)于2月底前向院科技处提交单位的年度报告,院科技处编写全院的年度报告,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4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检查专家组原则上由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共同组成,检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院级统筹的面上项目、所级统筹的全部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处(业务处)组织开展,其他项目类别由院科技处组织开展。院科技处和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处(业务处)对项目的抽查率均不低于10%,不高于20%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院科技处配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一)变更项目主要研究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院科技处形成意见,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和院长办公会审核后,由院科技处通知调整;

(二)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周期,以及出国任务,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院科技处形成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后,由院科技处通知调整;

(三)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实施地点等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院科技处研究审核批复;

(四)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的前提下,变更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出国的国别、地点和时间(除留学支持计划外)以及邀请国外专家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处(业务处)负责,报院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院科技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法改进;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留学支持计划项目不符合任务书中要求的出国国别、到访机构以及科研团队;

(五)人才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我院在编人员,或因故不能继续按时开展研究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八)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做出书面报告,经院科技处核查批准后,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采取预算执行管理和滚动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由院计财处报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合作研究经费原则上不能拨至院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由项目牵头单位拨付。开展联合研究的院属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签订的任务书拨付合作研究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子任务)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经费调整具体工作由项目(子任务)牵头单位按照该单位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审批,并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或工作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验收专家组认定的应付未付和后续支出应在项目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支出,3个月内未支出的剩余资金连同净结余资金应退回至院计财处,由院科技处和院计财处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收支情况应纳入项目牵头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由项目牵头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小型科研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及其他支出。小型科研设备购置费只能购置单价5万及以下的科研设备。

第三十一条 项目预算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项目经费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实行分类总额控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牵头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可结合实际情况由牵头承担单位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开展野外科学考察、样本采集、观测测量、实验测试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报销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也可以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收益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院科技处和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处(业务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提交验收报告,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院级统筹的面上项目、所级统筹的全部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处(业务处)组织开展,其他项目类别由院科技处组织开展。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院科技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后,由院科技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实行项经费审计制度。院级统筹的面上项目、所级统筹的全部项目以项目牵头单位的科技处(业务处)会同财务处或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其他项目类别由院科技处会同院计财处或院党群部(审计处)组织开展。

(一)对经费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实行财务审查,抽查率一般为20%

(二)对经费在50万元至100(含100万元)万元之间的项目实行财务审查,抽查率一般为50%

(三)对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院科技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用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共同组成,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院级统筹的面上项目、所级统筹的全部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验收专家组名单应报院科技处审核。其他项目类别由院科技处组织开展。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的,采用优秀、合格两档评价结果。验收优秀项目的负责人可申请连续支持评估优秀科研项目。优秀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没有延期,按时完成;

(二)超额完成考核指标;

(三)取得理论创新或突破重大关键技术或成果应用广泛,成果得到第三方的好评或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未发现违规和科研诚信问题。

第四十二条 提供的项目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自验收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利用研究获得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撰写科技验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向社会开放共享。项目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牵头单位科技处(业务处)提交原始实验数据等纸质材料,提交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报告等)应以我院或院属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第一标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of CAF”

第四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项目牵头单位的要求执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积极推广项目成果,传播科普知识,促进成果转化。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院、所(中心)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接受监督。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履行管理部门职责,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院、所(中心)审计和计财等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信用制度,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设立科研信用体系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列入黑名单中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科技处和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林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技字〔2016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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