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地合作项目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合作项目执行水平,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单位通过院省科技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省办”)组织申报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合作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环节。
第四条 依照中国林科院与有关单位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原则上每年由双方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从当地林草发展需要出发,共同商定合作研究项目及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如有特殊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一)中国林科院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恪守科学道德,有所需时间保证,具备项目工作基础条件和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第六条 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中国林科院和有关委托单位共同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技术推广类项目将对进入中国林科院应用技术类成果储备库的成果将进行优先推介和立项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对批准立项的项目须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向院省办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院省办将会同相关委托单位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任务、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实施周期、项目参与单位、实施地点等事项作出调整的,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院省办会同相关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撤销项目的建议。由院省办会同相关委托单位对撤销建议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完成项目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任务无法继续进行;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四)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工作进展做出书面报告,经院省办和相关委托单位核查批准后,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产出的各类科技成果原则上归合作双方共享,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院省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院省办将会同相关委托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与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将在以后的项目评选中享有优先安排权。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除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合作项目外,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按其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院地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同类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委托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林科院关于印发《中国林科院院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技字〔2020〕5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