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课题(以下简称重点课题)管理,规范课题立项、实施和验收,加快成果应用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课题是为解决林草事业发展突出问题而设立的应用基础研究以及调查研究课题。主要包括“揭榜挂帅”类、基础类、应用类和调研类重点课题等。
第三条重点课题按照统筹管理、突出重点、公平竞争、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规财司负责统筹部门预算资金渠道,提出重点课题年度预算规模;科技司负责重点课题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司局单位负责指导课题研究和成果评估应用;承担单位负责课题实施、经费管理、成果推广应用等。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重点课题由科技司会同业务司局每年年初征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年度拟立项课题清单;其中调研类重点课题由经研中心负责征集、组织和落实。每个司局每年度原则上不超过2个。拟立项的重点课题按程序报党组审定后,由科技司下达立项通知,签订课题合同,纳入重点课题管理。
第六条重点课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业务司局单位牵头,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或委托专家承担,吸纳社会优秀科研力量协同开展研究,达到招标范围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重点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合同开展相关工作。调研类重点课题一般应当年度完成,“揭榜挂帅”类课题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完成时限,其他类课题实施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研究过程中,属研究内容调整、课题负责人和协作单位变更、延长期限等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报送科技司。
第九条重点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各方均可提出撤消或终止履行合同的建议。
(一)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二)开展研究工作不力,课题进度停滞,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不高的;
(三)资金使用明显不合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受科研环境、政策、人员等其他因素影响,致使研究计划无法进行的。
凡属撤消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课题,课题组须于三个月内提出研究工作小结、经费结算等书面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及业务司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科技司按程序报告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重点课题实行项目管理,分年度安排预算,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知识产权费、会议/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必要的设备费及国际交流费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比例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应认真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合理合规安排经费支出,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课题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科技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及时上报情况,或无故不接受检查、监督的,科技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终止课题执行并追回已拨付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体系等处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课题验收由科技司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共同组织。课题完成后,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科技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调研类重点课题由经研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课题验收须进行现场查定的,主要检查课题合同规定任务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并由专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
第十五条课题验收包括课题执行及资金管理两个方面,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课题合同书;
(二)课题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档案材料;
(三)课题总结报告(包括技术创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示范应用情况、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四)财务资料:财务支出凭证、课题资金决算表,以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等;课题总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还应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五)现场查定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验收一般采用专家会议集中审查方式,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经验收专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对于课题形成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可直接认定为成果。
第十七条课题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课题核心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2.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责任人和合同任务的;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八条由于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存在重大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的课题,应在首次验收结论下达后半年内,课题承担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资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再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整改或补充资料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建立课题后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将与科研诚信记录一起作为评价确定课题责任人和承担单位申报后期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司提交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科技司应向相关业务司局分享课题研究成果。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产权归我局所有,未经我局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发表、申请专利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业务司局要加强成果推广应用和共享。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鼓励以多种形式促进课题成果的出版、发表和宣传。重点课题形成政策建议,积极报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课题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以及应用、获奖等成果,需注明由重点课题资助及其编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