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个税纳税人在享受原扣除费用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为方便职工进行个税专项附加预扣,现通知如下:
1、职工可选择由单位进行专项附加预扣,也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退税)。
2、选择由单位进行专项附加预扣的职工请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软件,依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于2019年1月20日前提交申请,计财处将统一办理个税退回。(个人所得税APP软件操作手册见附件)
3、自2019年2月起,若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新增或调整申请,请于变化当月20日前提交申请。
4、若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将影响申请当月个税专项附加抵扣,由申请人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5、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及所需准备资料详见上述条例规定。请自行准备好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抽查时及时提交。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所得税APP软件操作手册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