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非法人独立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8-19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条 非法人独立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非法人机构”)是指为了适应国家生态建设和林业行业发展对科技支撑的需要,经国家林业局人事司批准,依托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成立,开展林业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重点学科等领域研究的相对独立的非法人机构。

第二条 在本院内部,非法人机构参照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非法人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承担相当于独立法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非法人机构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党的基层组织。非法人机构的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所长(主任)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非法人机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并完善党政联席会、所长(主任)办公例会等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重要问题集体议事的规则及程序,并按照我院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 非法人机构所需编制由院研究、核准、调整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后执行。非法人机构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并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

第六条 非法人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批复执行,由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部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应报院批准后方可执行。聘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事先报院备案。

第七条 非法人机构在本院内部行使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在党的建设、人才培养、流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资管理以及人员统计等方面在与依托单位做好沟通衔接的基础上,逐步按照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非法人机构预决算纳入依托单位统筹管理,执行依托单位的各项财务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非法人机构运行经费试行切块管理,经费使用根据依托单位法人的授权,由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办理院外事务时,应通过依托单位上报,并进行单独列示。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应向依托单位书面承诺:其在使用依托单位公章后所产生的责任、义务及后果由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承担。在涉及重大事项时,使用公章前应先向依托单位申请并征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办理院内事务,可使用本单位公章。

第十条 此文件未尽事宜,应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非法人机构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院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院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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