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办法
时间:2014-08-19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有所创新,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成立“中国林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任主任委员,部分所、中心负责人,研究生部、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2.各所、中心成立本单位“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评选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等工作。

二、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林科院所有全日制非在职应届毕业生。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诚信自律,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二)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生的条件:

1.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

2.自愿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四、评选类别和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院级和市级,其中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五、评审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导师推荐后上报所、中心。

2.所、中心评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申请的毕业生进行评选,评选工作小组确定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7天的公示。

3.所、中心公示后填写《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并报送院研究生部。

4.中国林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出院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

5.将经院公示后的优秀毕业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6.在每年召开的研究生毕业典礼上举行颁奖仪式,同时将《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装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7.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2)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3)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因个人原因违约的。

六、奖励标准

获得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为1500元/人,由院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获得市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为2500元/人,分别由我院和北京市教委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七、工作要求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2.各所、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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