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时间:2012-06-24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财预〔2012〕2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编制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预算约束和激励机制,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促进预算公开透明。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坚持依法理财、统筹兼顾,与中央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切实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坚持民生优先,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和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坚持改革创新,完善预算分配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综合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工作重点是:
    (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
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加强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原则上均不得超过上年预算规模;严格控制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装修,以及超标准配置办公家具;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切实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二)推进基本支出预算改革,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继续推进基本支出定额试点工作,完善定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标准体系,优化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保障结构,进一步提高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的科学性。扩大定员定额试点范围,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程,探索公益性事业单位定额管理的方式。推进中央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夯实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基础。
    (三)完善项目支出滚动管理,加快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继续推进以项目库为核心的项目预算滚动管理,抓好项目库建设及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加强项目储备。进一步压缩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项目支出全部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用途。强化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结合,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扎实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已立项的定额标准制订,推广应用已出台的定额标准。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健全管理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绩效目标的申报和审核。推进绩效评价试点,规范评价项目选择,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推进资产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以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标准体系,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和经费,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六)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基本支出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项目支出编制到具体执行单位的明细支出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减少预留安排,保证预算安排的规范性、完整性。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安排政府性基金支出,除国务院或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用于行政管理经费支出。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要进行充分论证,保证项目可执行,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
    (七)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硬化预算约束,规范和减少执行中调整预算,严格控制调整预算时限。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完善落实预算执行通报制度,重视预算执行分析,加大对预算执行的督促和检查力度,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政府 采购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和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八)推进部门预算公开,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强化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预算公开反馈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
二、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一)2013年是“十二五”时期重要的一年。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2013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预算编制的各项要求,确保2013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要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各项支出;加强除财政拨款以外的上年结转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清理规范非本级财政拨款收支;部门预算中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各项支出要真实、完整反映,不得虚报;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应真实、详细;标注部门预算及相关文件的密级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财政部将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的有关要求,对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工作进行考评。
    (三)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
    1.行政单位: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2.事业单位(包括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等):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3.军队武警: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4.社会团体: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5.企业: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四)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和口径,如实编报“三公经费”和
会议费预算。
    1.2013年中央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2012年相关预算规模。
    2.2013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填报的单位范围,包括编报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
    3.“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具体口径: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包括一、二、三类会议,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五)按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部门在“一上”预算时要按照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编报基本支出预算,要认真填报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数据,2013年预算中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情况较上年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从2013年预算编制起,纳入定员定额试点的中央部门本级行政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报《中央部门本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和《中央部门本级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表》。
    (六)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2013年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学、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预算要严格控制。加强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滚动管理,准确反映延续项目与上年项目对应情况。细化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上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充实项目储备,做好项目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项目预算执行奠定基础。推动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有机结合,在报送2013年预算时,要同时报送延续项目2012年预算执行进度。2013年预算编制中继续实行前三类项目核减激励机制。按照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的中央部门继续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七)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中央部门在申    报2013年度预算时,要将2011年度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合理调整和优化年度预算支出方向和结构。对2012年部门预算中已填报绩效目标的延续项目,要继续填报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对其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继续选择其他项目填报绩效目标,原则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类项目都要填报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要量化、可考核,提高绩效目标编报质量。各部门纳入2013年绩效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都要比2012年有较大幅度提高,要优先选择国务院确定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试点,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同时,有条件的部门可选择部分下级预算单位,以单位为整体开展绩效评价试点,不断拓展绩效评价的模式。
    (八)加大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经财政部批复确认的截至2011年底的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除已在2012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的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全部统筹用于2013年预算支出。对2012年可能形成的结转资金要充分预计,并在2013年“二上”预算中全面、完整地反映。2012年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要视情况适当减少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长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要适当压缩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九)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3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12]36号)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其他资金。
    (十)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部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当年未动用或未全部使用而结转下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部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以及部门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全部使用的资金。相关部门在编报201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时,应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如实上报财政部。其中,对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由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批复;对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由部门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财政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下达。2009年12月31日前由财政部拨付部门但截至2012年6月30日未使用的资金,自2012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待财政部在预算中批复相关调整使用方案后方可动用。在安排201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时,应当优先动用和消化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十一)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要求,对目录中公布的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以及2013年部门预算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对节能环保产品,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予以注明。中央预算单位未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对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十二)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支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购置车辆、单位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的单位,不得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申报执法执勤用车。对其他资产,如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要严格论证,加强配置管理。
    (十三)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大、审计署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留指标比例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将预算指标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反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中,要确保中央本级和补助地方支出年初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比例分别都不低于75%。
    (十四)2013年,98个中央部门的部门预算要报送全国人大审议(详见附件1)。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预算的中央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二上”预算一式三份,并提供详细的编报说明,确保预算编报质量。
        (十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要求,中央部门及基层预算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以综合财政监管推动基层预算单位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流程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
三、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安排
    (一)2012年7月31日前,各中央部门将部门预算(预算表及预算附表,详见附件3、4)报财政部((1份,附电子数据),其中项目申报文本只报送电子数据。
       (二)2012年10月25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分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其中,基本支出“一下”控制数细化到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同时,向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部门发放专门的预算编制软件。
    (三)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预算表及预算附表),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一式两份,附电子数据),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须报送一式三份。
    (四)2012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将汇编的中央预算(草案)及拟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报国务院审批。
    (五)2013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六)2013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中央部门预算。各中央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3年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预算的部门名单


附件
政府性基金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一、预算录入表编报说明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 况录入表(录入2-1表)
1.比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的规定,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部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以及部门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全部使用的资金。本表仅涉及2009年12月31日前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
2. 2009年12月31日前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截至2012年6月30日未使用的,全部属于结余资金。自2012年7月1日起,上述结余资金不得再使用,待财政部在预算中批复相关调整使用方案后方可动用。
3.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结余,指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已拨付至单位基本账户,截至2012年6月30日未使用的资金(含支出预算工作完成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以及工作虽未完成但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
4.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结余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结存在国库,截至2012年6月30日未使用的资金,即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部2010年确认的截至2009年底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中,至2012年6月30日未实际支出形成的剩余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录入表(录入2-2表)
 1.“科目编码”、“科目名称(项目)”按照《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填报,填至底级明细科目。
  2.本表中2009年12月31日前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相关数据应与录入2-1表一致。即2009年12月31日前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在2013年预算中全部安排动用。
  3.填列本表涉及安排使用2010年-2012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关支出项目将自动列入录入2-3表。
 4.安排项目支出时,应统筹安排当年预算拨款和相关结转结余资金,并优先使用结余资金。
 5. 2010年预算批复支出但预计至2012年底未使用的资金,原则上应作为结余资金统筹安排。2010年-2012年期间已经财政部批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尚未全部支出,在2013年需继续支出的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申报。
(三)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来源及支出安排情况录入表(录入2-3表)
 1.本表仅涉及自2010年财政部全面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后,2010年-2012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
2.填列录入2-2表涉及安排使用2010年-2012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关支出信息将自动列入本表。
3.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结余,指预计截至2012年底,经财政部批复的2010年、2011年、2012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中,因支出预算工作完成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应按规定作为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使用。2010年预算批复支出但预计至2012年底仍未使用的资金,原则上应作为结余资金统筹安排。
4.考虑到2010年后各部门已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本表相关结余资金应不涉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结余。若个别部门因特殊原因存在除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结余之外的结余,应将金额填入“非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结余”栏,并另行编写“其他结余资金情况说明”,随本表一并报送。
二、预算录入表填报要求
(一)2013年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的编码规则是:项目代码共 13位,编码规则为:3位部门代码+2位年份码+J+7位项目序号。
(二)表内数据勾稽关系。
1.录入1-1表(2009年12月31日前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录入表):
合计=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结余+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结余
 2.录入1-2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录入表):
支出合计=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合计
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小计+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项目支出
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小计=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公用经费
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合计=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2009年12月31日前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2010年-2012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
政府采购金额:合计=政府采购金额:货物+政府采购金额:工程+政府采购金额:服务
支出合计-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政府采购金额:合计(每一项目行或日常公用经费行)
 3.录入1-3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来源及支出安排情况录入表):
结余资金合计=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结余小计+非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结余
(三)表间数据勾稽关系。
 [录入2-2]表的2009年12月31日前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录入2-1表合计
[录入2-2表]的2010年-2012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录入2-3表]结余资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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