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奖励
中国林科院关于印发《中国林科院鼓励科技人员创新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技字〔2018〕23号)
时间:2020-12-28 来源:中国林科院 文字: 图片: 编辑:kxyj 点击: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新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三条 中国林科院下属所、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单位和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院属单位”)应积极主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资料数据占为己有。院属单位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院属单位签订协议 (合同)进行成果转化,院属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四条 院属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院属单位应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采取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院属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条 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单位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院属单位,纳入院属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合理支配转化收益。院属单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兼顾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专职成果转化机构、院所等各方利益,以及相关基础研究和公益性成果研发、转化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获得股权奖励或现金收益。院属单位可以约定或者规定奖励方式、数额。本单位无约定或者规定,应对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比例不低于6%用于奖励;

(四)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形式等开展合作活动的,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五)成果主要完成人和为转化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

(六)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应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在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确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第十条 院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院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其他领导和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

第十一条 院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院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在任现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不得转让给其配偶、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的企业兼职行为进行分类管理:

(一)院、院属单位的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

(二)院、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三)院和院属法人单位所属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和与本单位签订科企合作协议(合同)的企业兼任职务,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四)院和院属单位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企业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院和院属单位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五)未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院属单位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并兼薪。院属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收入不受本院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院属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兼职人员须与所在单位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成果权益分配比例、薪酬标准等。兼职人员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报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可按规定参加成果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规范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批准,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成果完成人可以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保留其人事关系时间不超过3年。成果完成人离岗创业满3年时,应明确选择回原单位或正式离职。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要完成以下工作,并享受相关权益:

(一)所在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业企业签订离岗协议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收益分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二)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

(三)由原院属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新单位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院属单位同类人员确定;认定原院属单位连续工龄。离岗创业收入不受原院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须如实将收入报原院属单位备案;

(四)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保障。

(一)利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专项,建立专利池、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重点支持培育成果的熟化完善、集成提升与示范推广,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及产业化示范;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院属单位内部资源整合,鼓励强强联合,与相关单位共同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各级政府财政设立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成果转化基地、知识产权运营和人才专项等专项资金(基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 平台保障。

(一)明确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责任主体;跨院属单位整合专利和非专利科技成果,形成优势组合,实现知识产权的增值和市场收益;

(二)院属单位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开列权利清单,明确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

(三)鼓励院属单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专业化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工程中心等平台,联合相关企业,建立协同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制定等;鼓励院属单位从企业聘请人员到本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通过特聘岗位形式落实聘请人员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制度保障。

(一)院属单位可根据发展需求,经院批准,参照执行所在地省级党委、政府出台的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成果定价、转化收入分配比例、股权奖励比例、转化收入用途、领导干部兼职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三)建立成果转化情况公示制度。成果转化的协议价格、收入分配比例、股权奖励比例等重大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院属单位应明确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完善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院属单位成果转化工作考核,将成果转化工作成效作为院属单位考核评价指标之一。院属单位应建立符合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对科技人员承担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院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六)落实科技成果报告汇交制度,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院、院属单位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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